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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更新时间: 20-03-04 15:15:39
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的相关问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购买商品、项目、服务,应在30日内付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如未达成协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财政困难延误中小企业缴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缴费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承包人拖欠,发包人核实情况后直接支付给分包人。
4.审计不得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其主导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严重拖欠,政府有关部门应限制其申请新投资项目。
7、建立中小企业逾期付款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申请人属于大型国有企业的,应当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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