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月19日,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针对这一流行病可能给建筑业带来的风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风险
由于疫情的影响,大多数建筑工地被关闭,工作人员重返工作岗位,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受到许多限制和影响。劳动力、材料和机械的价格都面临上涨压力,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回应建议
1.工期延误:
因政府暂停工作等防疫措施直接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如因施工人员返回延误等流行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并向施工/监理单位申请签证。
2.因防疫控制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损失,如停工期间的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中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协商并合理分担损失。
3.慎重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施工企业复工后的风险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民工返回岗位后,如果有人患新型冠状病毒,可能导致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隔离和彻底停工,造成施工合同履行的风险。
2.复工后,施工企业可能盲目赶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施工合同履行风险,受到行政处罚。
3.施工企业在防疫期间恢复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如果没有关于谁将承担费用的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就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回应建议
1.合理安排复工计划,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实施防疫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复工后,由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不力,施工企业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
2.施工企业不得以防疫为由违反工程建设法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质量。因疫情延误的项目,应合理延长工期。确需赶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